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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房产交易 > 未成年人能否申请办理赋强公证?

未成年人能否申请办理赋强公证?

2019-02-22 09:47:29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755


问题

    张三以本人和其女儿(五岁)的名义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按揭方式在巴蜀中学附近购买了房屋一套,现在需要向中信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要求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请问:一、未成年人能否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二、如果能办理,办理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析


    从监护制度来看,《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至少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在对待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律行为时,重点是关注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而不只是看法律行为本身是否为处分行为。


从本案来看,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1、张三和其女儿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

2、张三和其女儿与银行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3、张三和其女儿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法律关系是具有牵连关系的而非孤立存在,因购房而贷款,因贷款而抵押。也就是说,分析是否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应综合这三项法律关系来看,不能仅看其中一项法律关系或者单纯看某项法律关系就认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购买商品房是基础,借款抵押是从属。简单来讲,购买房屋的正利益与借款抵押的负利益二者权衡,可以进行数学演算得出是否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一般来说,购房利益大于借款抵押的负担。


    在“徐肖英于广州市新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某在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年龄仅为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刘国祥、徐肖英当时均同时在合同上签名确认。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且徐肖英借款是为扩大生产,赚取更大利润,直接服务于家庭利益,故其将儿子刘某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并未违反《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该判决书与本案例描述情形可以说是举重以明轻,为了未成年人的间接利益尚且不违反《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更何况是直观可以看到的为了未成年人的直接利益。



注意情形


1.借款合同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偿还能力,不建议由未成年人单独签订该借款合同。除非监护人表明愿意承担被监护人的还款义务,并得到债权人认可。实践中,银行一般也会要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作为购房人、借款人。


2. 要求监护人全部到场表示意见,毕竟事关财产处分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是否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并非仅由公证机构、金融机构来评判,监护人的评判更具意义。要求监护人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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