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公证文书中,并不是所有的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有赋强公证文书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