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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房产交易 > 产权人痴呆,是否可以由其所有近亲属一致同意确认某人为其监护人来处理房产动迁?

产权人痴呆,是否可以由其所有近亲属一致同意确认某人为其监护人来处理房产动迁?

2019-03-04 09:32:25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621


问题

    房产动迁时,产权人经医院诊断为痴呆,小脑萎缩,需要确认监护人,是否可以由其所有近亲属一致同意确认某人为其监护人,处理房产动迁和收取动迁款等事宜?



答复: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制度。其中,监护人选任的基本原则是:协议监护优先,指定或裁决监护劣后。《民法通则》允许具备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确定监护人,且效力优于法定方式;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成为监护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民法通则》确立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予以细化。其中,第10条对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12条明确了对近亲属的认定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14条规定了法院对监护纠纷依据亲等处理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第15条明确了《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监护的相关内容,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所以,对于当事人由于痴呆造成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在医院出具相关病情证明后,有监护资格的人(无论亲等)可以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的监护人。对于监护协议,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并重点对被监护人目前的精神状态、行为能力受限证明、相关人员的特定身份、监护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潜在监护人的表态、监护人的选任结果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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