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监护关系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1、申请人(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被监护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
①出生证明(如无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记录为准);
②父母的结婚证(若被监护人系父母婚前或婚后六个月内出生的,或是非婚生育的,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收养的,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4、被监护人系成年人的,除提供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还需提供: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②未婚的,提供其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
5、补充性证明:监护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监护人与关系人的关系证明、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申请人作为监护人的证明等);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