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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遗嘱保管公证告知

遗嘱保管公证告知

2019-05-14 10:56:52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148

遗嘱保管公证告知

公证处提醒您:

☆本告知载明了您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请务必仔细阅读或/请公证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员垂询☆

 

一、本告知所述之遗嘱保管公证系指遗嘱人将本人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委托公证处进行保管,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场将遗嘱文书予以存放密封,公证处根据遗嘱人当时的意志精神状态及遗嘱的密封状况出具相关法律事实证明公证书,并根据有关人员申请,将遗嘱返还遗嘱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或在约定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或遗嘱人指定的专有人开启、领取该遗嘱的一系列服务的公证事务。

二、遗嘱保管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人。

三、公证机构可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遗嘱进行保管:(一)自书遗嘱;(二)代书遗嘱。

四、申请人到公证机构提交身份证明,并书面提出遗嘱保管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一)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申请保管的遗嘱形式;(三)如申请人指定遗嘱领取人的,应该载明遗嘱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四)开启遗嘱、领取遗嘱的条件;(五)遗嘱原件由公证机构留存、遗嘱领取人仅领取遗嘱复印件的承诺;(六)全体法定继承人信息备注。

五、保管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申请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将申请保管的遗嘱密封于信封内交与公证员;(二)公证员在信封上亲笔注明:“XXX(遗嘱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公证处,将其密封的遗嘱交由本处保管“字样;(三)申请人和公证人员在信封的封缝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四)公证人员应当对上述封存过程制作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公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管证书。

六、保管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遗嘱的形式、遗嘱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遗嘱开启与领取的条件等内容。保管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与申请人,一份由公证机构留档。

七、公证机构会将保管的遗嘱相关信息在全国公证遗嘱备案平台上备案。

八、公证机构会按照公证档案管理规定,将保管证书、遗嘱、保管申请书、书面记录及其他与保管有关的材料一并立卷并列为密卷保管。

九、申请人可以随时取回遗嘱。申请人取回遗嘱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保管证书。公证机构应当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应当是公证员。如申请人不能交回保管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

十、取回遗嘱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申请人与公证人员一起核验遗嘱密封状况;(二)申请人与公证人员共同拆启密封的信封,取出遗嘱;(三)公证人员应当将取回遗嘱的过程制作成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十一、申请人请求打开存放遗嘱信封的,视为取回遗嘱。如需继续保管,应当重新办理保管手续。

十二、申请人死亡后,遗嘱领取人可持申请人的死亡证明申请开启密封遗嘱和领取遗嘱复印件,遗嘱原件由公证机构继续保存。

十三、申请人未指定遗嘱领取人或者遗嘱领取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开启、领取遗嘱复印件。

十四、遗嘱领取人申请开启、领取遗嘱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公证机构应当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应当是公证员。开启、领取遗嘱按以下方式进行:(一)遗嘱领取人与公证人员一起核验遗嘱密封状况;(二)遗嘱领取人与公证人员共同拆启密封信封,取出遗嘱,拆启信封时应当保持信封上封条和签名的完整性,已经拆启的信封,由公证机构存档;

十五、申请人应按时向本处支付保管的租金等相关费用,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存入公证处在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申请人逾期未支付的,公证处将根据申请人预留的联系地址发函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与本处联系补交租金、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的。

本处特别提醒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法律效力低于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公证告知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签署):

日期: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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