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下发文件,对计生家庭(失独、无人赡养、年满60周岁夫妻)实施养老照护试点,其中有要求公证处对目标人群的《医疗救治授权书》、《赡养协议》进行公证。《医疗救治授权书》含有“授权被授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紧急救治要求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组织医疗救助,由此引发的一切医疗后果由授权人承担”的授权内容,请问,像这种《医疗救治授权书》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医疗救治授权书》是老年人在身体状况尚可,神志尚清的时候,授权被授权人对自己日后神志不清,但需紧急救治时做出妥善救治方案的文书,这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授权书,属于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因此,在确保是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在当事人在状态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权利授权给他人行使。办理公证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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