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只是一个代号,却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
有人觉得名字不好听,改了名
有人觉得运气不好,改了名
也有人为了出道,改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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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改过名字,在户口本上的曾用名一栏也可以看曾经的名字,但有时候,曾用名也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想把房产卖了,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你的曾用名,怎么办?户口本上的曾用名能作为证据吗?如果户口簿上没有登记曾用名的,怎么办?这个时候就需要用到曾用名公证了!
什么是曾用名公证
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曾用名公证,一般只有真正需要用到的时候才知道需要办理这样的一个公证书,当你改名后,你想如何证明你就是你?曾用名公证不失为一个完美的解决办法之一。
那么,一般什么情况下会需要用到曾用名公证呢?
1、房产交易;
2、出国(留学、移民等),在涉外公证中,比较常见需要用到曾用名的公证有:
① 出生证上的姓名与之后落户申报的姓名不符时;
② 相关证书如结婚证、毕业证等,登记的是曾用名。
曾用名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曾用名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