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东(大)会会议公证由公司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在正式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向公证员提供股东大会议程、投票规则、公司章程等材料。公证员可以就大会议程、投票规则等不合乎法律、公司章程或不尽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从而保障公司、董事及股东的利益,同时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公证员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审查主体资格及会议材料,客观中立地记录会议过程,监督会议表决结果等,对股东(大)会会议予以证明和监督。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此服务中拥有一种天然的、中立的法律地位。公证员通过会前审查,现场监督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从而确认其合法有效性。公证的介入无疑会更好地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及决议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起到有利于股东和公司双方的作用。
一般来说,律师也能出席并见证股东会,但律师的角色定位也使其必然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客观性、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而公证员则因其客观中立的态度,能够平等对待和保障公司、董事和股东的权益,更能够取得公司、董事的信任,同时也能够获得股东的信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发起人或筹委会出具的公证申请函、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协议书、认股确认书、设立公司的批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证明(法定机构出具)、创立大会通知/公告、创立大会拟审议的文件、大会议程及表决方案、参加大会的认股人名单及其认股数、招股说明书、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等。
1、创立大会由发起人主持召开;会议的通知、召开期限、地点等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出席人的资格、出席人数满足《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关系合法有效,监督登记、统计过程;
3、大会拟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内容合法、大会的议程安排可行,审查大会的议事规则、表决办法合法、有效,表决票的设计合理;注意议案上的内容不能遗漏,有提必议;
4、监督大会按会前审定并公告的议程进行,对监票、计票等表决统计实施监督;
5、创立大会通过的决议、表决结果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