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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声明 > 股东(大)会会议公证

股东(大)会会议公证

2019-12-17 10:36:10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946


   股东(大)会会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限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到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对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会议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依法证明会议决议真实有效的活动。该类公证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年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募集设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年会公证等。


    办理股东(大)会会议公证由公司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在正式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向公证员提供股东大会议程、投票规则、公司章程等材料。公证员可以就大会议程、投票规则等不合乎法律、公司章程或不尽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从而保障公司、董事及股东的利益,同时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一、功能及作用


    公证员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审查主体资格及会议材料,客观中立地记录会议过程,监督会议表决结果等,对股东(大)会会议予以证明和监督。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此服务中拥有一种天然的、中立的法律地位。公证员通过会前审查,现场监督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从而确认其合法有效性。公证的介入无疑会更好地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及决议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起到有利于股东和公司双方的作用。


     一般来说,律师也能出席并见证股东会,但律师的角色定位也使其必然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客观性、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而公证员则因其客观中立的态度,能够平等对待和保障公司、董事和股东的权益,更能够取得公司、董事的信任,同时也能够获得股东的信赖。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当事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发起人或筹委会出具的公证申请函、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协议书、认股确认书、设立公司的批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证明(法定机构出具)、创立大会通知/公告、创立大会拟审议的文件、大会议程及表决方案、参加大会的认股人名单及其认股数、招股说明书、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等。



四、各个办证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1、创立大会由发起人主持召开;会议的通知、召开期限、地点等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出席人的资格、出席人数满足《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关系合法有效,监督登记、统计过程;


3、大会拟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内容合法、大会的议程安排可行,审查大会的议事规则、表决办法合法、有效,表决票的设计合理;注意议案上的内容不能遗漏,有提必议;


4、监督大会按会前审定并公告的议程进行,对监票、计票等表决统计实施监督;


5、创立大会通过的决议、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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