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为非婚生子,其户籍档案中没有关于父亲的记录,甲亦无法提供其生父的姓名和相关信息。现甲申请办理出生公证。
请问:甲可以办理出生公证吗?
解答: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关于为非婚生子女办理出生公证,实践中应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作亲子鉴定,待形成“证据链”后予以办理。对于查找不到生父的,可按司法部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九式 出生公证书格式”[注3]的规定,“申请人的父母一般应为生父、生母,生父或者生母不详的可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