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甲之弟张乙在外地打工时因工伤死亡,张乙的父母均已去世,两个孩子都未满18周岁,妻子也于一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张甲所在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指定张甲为张乙两孩子的监护人,前去办理张乙死亡赔偿事宜。现张甲来到公证处,欲办理村委会出具的指定监护权证明公证。请问可以办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确定”。
上述案例中,张乙的妻子是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于“一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无法实际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但不能据此认定其没有监护能力;即使张甲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也应由张乙两个孩子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在监护权未发生争议的前提下,张甲所在村委会指定不属张乙两个孩子近亲属范围的张甲作为监护人,更是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公证处不会给予受理张甲的公证申请,为其办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指定监护权证明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