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区现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办理公证。有时会遇到卖方为离婚的,判决或者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屋属于一方,但必须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请问:在卖方未将钱给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一、如果判决或者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屋归一方所有,但该方需给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补偿的话,可以办理房屋买卖公证。
二、如果一方给付一定数额金钱补偿是作为房屋归该方所有的生效条件,则需将钱款付清方可办理。
三、如果双方是通过法院裁判文书分割财产,则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该裁判文书生效时,一方即取得物权;但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则双方应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取得物权。
四、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一方虽然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取得物权,但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