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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财产约定协议 > 再婚夫妻可否约定不继承对方房产

再婚夫妻可否约定不继承对方房产

2020-01-21 10:29:36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665


案例

    甲、乙两位当事人要求做协议书公证,协议书内容为他们系再婚夫妻,在再婚前的各自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并约定互不继承对方的房产,但男方应保障女方在其房产的居住权。

请问:这样可以做公证吗?


解析


一、一般对于再婚夫妻而言,类似协议一般是要解决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婚前各自财产的归属问题;

(二)婚前各自财产的继承问题;

(三)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的去留问题。


二、如无相反意思,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各自所有,这属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无另行约定之必要,但若当事人坚持写在协议中以示强调,虽无甚意义,但亦无不可。


三、为消除因财产继承问题对再婚带来的障碍,有机构的确建议和允许当事人采取问题中所言及的方式约定“双方互不继承财产、各自财产由各自子女继承”[例见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 。但这种协议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约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放弃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作出的规定不无疑问,况且我国法律并不认可继承合同,而这一约定恰恰属于法理上的继承合同,故公证机构不能对此类协议进行公证。


四、当事人可以通过婚姻财产约定和遗嘱(或赠与)相结合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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