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受聘一外企当董事长,现拟辞职,但董事会不准。甲决意辞职,要求将该公司公章提存。请问:可以办理吗?
根据司法部1995年6月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提存公证【《公证法》实施(2006年3月)后,改称:公证提存】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哪些情形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在《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已有具体规定,第七条更是将提存标的物详细列明。显然,申请将公司公章提存于公证处不属于《提存公证规则》中规定的范畴,公证处不受理该项事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