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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财产约定协议 > 案例分享:不是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都可以公证

案例分享:不是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都可以公证

2020-04-16 11:14:14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098


    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今天,为保障夫妻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或是为了让当初的山盟海誓更加的真实,不少人来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奇葩”协议内容。然而,公证君要说的是:不是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都可以公证的,具体可以看看下文中的案例:


【以案说法】一方出轨赔偿10万


    家住武昌的小谢结婚后时刻担心老公出轨,非要拉着老公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彼此要忠于对方,信守誓言,如果有一方存在出轨等背叛感情的事,要赔偿另一方10万元,且房产也由感情受损一方所有,双方婚姻关系也自动解除。然而,当小谢拿着这份 “忠诚协议”进行公证时,却遭到拒绝。



    《公证法》有明确规定,情侣、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得不到公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这个忠实是法律上的还是道德上的义务,在实践中争议很大,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各地包括法院在审判中也是自行根据情况办理。因此,公证机构是不宜办理公证的。



【以案说法】全职太太要“吞”所有财产


    李女士和陈先生生了第二个孩子。双方爸妈年事已高,无法帮两人带小孩,请保姆又不放心,李女士无奈辞掉了收入不菲的工作,做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而陈先生忙于工作赚钱,无法在家分担李女士的辛苦,夫妻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结果,本来是女强人的李女士觉得自己在家带孩子牺牲很大,而丈夫现在因为自己在外赚钱表现得越来越强势,对自己已经缺少了最起码的尊重。


    李女士觉得,丈夫再这样继续下去,可能会弄出小二小三,于是决定要办理这个财产约定公证。李女士提出的约定,把夫妻二人现有的所有财产和未来取得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属于女方,如果男方因各种问题导致夫妻离婚,丈夫陈先生“净身出户”,且要负担全部家庭债务。然而李女士和陈先生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也遭到了拒绝。



    “夫妻财产约定”顾名思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各自财产归属进行的约定,这一约定只是夫妻间的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受婚姻法相关条款的约束,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夫妻之间进行有效的财产约定不仅要求夫妻双方自愿、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等,还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能显失公平。像本案中把所有财产全部约定归属于一方的约定,则不仅有假借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嫌疑,最重要的是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法院认可。



结语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举案齐眉”等美德被咏唱千年、也是家庭伦理理想的国度。而夫妻是一个家庭组成的重要成员,夫妻关系如何直接影响着这个家庭是否幸福。家和万事兴,百善孝为先,家庭矛盾不是阶级矛盾,将心比心,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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