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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提存公证?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提存公证?

2020-04-17 11:27:09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707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买受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出卖人)。


提存公证常见使用场景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出租方故意不接受房租的行为,属于“受领延迟”,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但却予以拒绝的行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然而,在诉讼实践当中,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对出租方“受领延迟”的事实予以支持,但这样的证据很难提供,这就难免给恶意的出租方反咬一口的机会,以承租人故意不交纳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法》和《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办理提存公证,这样就起到了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在诉讼当中,提存公证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证据效力。因此,债务人应当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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