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伤残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存在不同意见。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全国人大网站《婚姻法释义》对此解释曰: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不少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的国家将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如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中规定,“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为夫妻个人财产……”但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该条调整的范畴,并不明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从性质上而言,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实质上就是残疾赔偿金。但规定对于主体做了“军人”的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此规定,解读为系对个人赔偿和家庭赔偿者均有之。
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规定,“具有人身属性的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属于个人财产。伤残赔偿金应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金,依此规定应属于个人财产。
故依上述规定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具体操作中应向各当事人阐释、说明,以期取得各当事人对该项财产法律上归属的一致认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当事人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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