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完全清醒的时候,未雨绸缪,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病危、老年痴呆、事故等情形时自主选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从亲人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值得信任的朋友、组织中确定,当然前提是,对方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但是,为什么要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呢?
对于年纪稍大的当事人,公证员会从多个角度了解当事人对公证内容是否为其真实的想法,并会对主要对话内容进行录像。如果日后发生纠纷,公证处的笔录和录像对于事实认定,能起到很好的证据作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拟定合同时,常常由于表述过于生活化(例如,“生养死葬”“尽到照顾责任”等)导致意愿难以落实,从而产生纠纷。
如果进行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会标准化、具体化当事人的诉求,通过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即使今后出现争议,认定起来也会容易很多。
① 意定监护协议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建议进行相关公证。
② 合同可附停止条件,双方均有解除权,在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意定监护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