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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 [提存公证]房价涨了,卖方不想卖拒不收尾款怎么办?

[提存公证]房价涨了,卖方不想卖拒不收尾款怎么办?

2020-05-29 10:04:11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359


案例

    2017年,王女士拟购买李某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一套二手房。按照合同约定,王女士需给付一定的定金,等尾款结清后,李某需配合王女士完成过户手续。王女士给付定金后,因为在做生意,当时急需一笔钱进货,便告诉李某等资金回笼后就支付尾款,李某当时也高兴的答应了。


    过了几个月,等王女士凑足尾款后,李某却说房子不准备卖了,愿意退换定金,王女士不接受,就这样,她多次找李某协商都未果,只好将李某诉讼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诉讼后,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某余下购房款58万元,李某应在收到上述购房款后五日内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但判决生效后,李某以未收到判决书为由拒收王女士的购房尾款,王女士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均无法得到银行账户信息,导致其无法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第一项付款义务。


    王女士眼看判决书确认的五日期限马上就要到了,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申请执行时,法院工作人员发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王女士附有先履行义务,即应先支付购房尾款后方可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李某拒收购房尾款,导致王女士不能履行,从而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这种情况,王女士该怎么办?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王女士的情况符合规则规定的提存情形,王女士可将判决书中确定购房尾款58万元提存至公证处。提存债务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王女士将购房尾款提存到公证处,视为对债务的履行,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


      所谓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给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给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公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另一种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提存可以适用于很多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为清偿债务,保证人、抵押人请求将担保物(资金)或其他替代物提存,都是可以适用提存的情形。


可以提存的标的包括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贵重物品、担保物(资金)及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对于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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