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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涉外 >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2024-04-24 12:52:48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1287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持有的,有关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我要申办
材料说明
注意事项
相关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薄,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证书出具单位在本处所在地。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3、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具体信息为打印的,但孩子姓名处空白的,请让医院填写孩子姓名并在修改处盖章。

4、如出生证上的姓名与落户申报的姓名不符的,建议在户口簿的“曾用名”一栏加上出生证上的姓名。

5、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由父母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

前往葡萄牙、捷克、芬兰等国家使用并需认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建议在出具医院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否则认证时可能会被外交部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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