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我国境内某段时期的活动经历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证明经历的文件:如职称证、所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收入)证明、职务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涉及到已离职的工作经历时,此前所在工作单位无法出具证明的,可以提供工作单位的离职文件代替单位证明,还有此前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个人2寸近期彩照N+1张(N为公证书份数);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经历事实发生在域外的,一般不予办理。但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申办工作经历公证的,由派出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