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所取得的法人资格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章程(若有);
4、申请人要求增加证明法人证书中的其他内容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
5、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注册登记地在本处所在地。
2、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