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令第29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而关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则可由公证员向当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核查不动产登记簿。
依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公证员应当对被强拆房屋中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