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委托公证中,办理房产委托的可以说是占有极大的比例,很多人为图省事,经常会在委托书中写上“全权委托xxx”,殊不知这样的委托书具有着极大的风险,同时还与“公证五不准”的规定不符,一般来说,公证员会建议适当的修改委托内容才会给予办理公证。
① 委托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单方签署委托书,受托人持委托书从事民事活动,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② 委托人一旦签署了委托书,特别是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所有事项,那么在办理过程中,委托人将失去对房屋的控制,而且还要承担受托人售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③ 委托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以假买卖掩盖实际借款。
① 委托行为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授权行为,受托人得到您的授权后,在您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建议您选择你信任的人担任受托人以避免风险;
② 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你有权变更或撤销,但在您撤销或者变更后应当及时通过适当途径通知相关人员及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③ 您可以在委托书中设定最低售房价款;
④ 公证机构仅证明您自愿委托受托人代您出售房屋,委托公证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等后果,若并非由于公证人员的过错造成您的损失,公证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