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委托书中常见的一句话,然而“全权委托”是有风险,特别是在房产委托、金融账户委托等,全权委托意味着受托人在交易时不需要事先征得账户所有人的同意。因此其中存在着不可预知的风险,为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失,签署委托书宜谨慎。除此之外,在委托书撰写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委托书一般包含下列内容:委托人基本情况,受托人基本情况,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的签名、指印,日期等。
根据公证“五不准”相关规定,委托书公证办理时,委托书内容需注意:
① 不许出现有委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一切事宜等概括性、兜底性条款;
② 不得设置“不可撤销”;
③ 不得设定受托人代售房款、代收贷款或者代收拆迁补偿款之类的内容;
④ 不得设定受托人代为开立委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与银行账户相关的内容;
⑤ 涉及抵押应载明借款人身份信息,不得空泛设定不特定的第三人;
⑥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不得有代为出售抵押的条款;
⑦ 不得设定有转委托权除非是近亲属;
⑧ 近亲属可有:解押与出售/抵押可同时委托:可开立委托人名下银行账户、变更账户密码等;可有转委托权;
不允许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权委托公证(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即解押、抵押、出售;
一般来说,委托期限不超过两年,近亲属委托期限延长至十年。
(注: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通过办理委托书公证即可有效的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加强委托书的法律效力,通过公证员的审查更是可以有效的避免委托书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更好的保证了委托书的合法性及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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