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乙双方原系夫妻,双方婚后以甲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双方现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房产的归属。双方经协商,决定该房产归甲方个人所有,这样可以公证吗,可以办理什么公证,怎么办理?
解析:
双方可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然后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对拟登记离婚(或已登记离婚但有财产未分割)的男女双方,就财产的分割或债权债务的处分等事宜达成的相关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提供结婚证,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文本(可由公证处代书);
5、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该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3、尚未登记离婚的,该协议公证并不能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该协议需在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
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5、男女双方的约定涉及财产权属发生变动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财产的权属变更应当履行登记等手续的(如房产、汽车等),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
6、该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再添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