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综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规定,答复如下:
1、可以受理保全证据公证,应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2、此项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但是因有法院查封在先,以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名义申请的,应该经查封法院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如果是拆迁人或法院作为申请人,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有需要,应该通知申请查封的诉讼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到场。
建议拆迁人组织评估机构在保全的同时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进行价值评估,确定补偿安置款的数额,并将该补偿安置款项先行提存保管于公证处,待诉讼结束,按照法院判决及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分配。
3、保全过程中,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记录该房屋的现状,全程、全方位拍照、摄像,对屋内的物品清点、记录;如有需要,应对拆迁人或法院封存上述物品的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