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将房屋赠与晚辈,不仅是财富的传承,更是爱的传递。而近日,在苏州一起房屋纠纷案件中,祖孙俩对簿公堂,结果令人唏嘘。
短时间,这则奶奶赠与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对簿公堂的事件冲上各大平台热搜榜,引起了诸多网友的热议
事件详情
据@荔枝新闻报道:3年前,苏州陆英老人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赠与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却被驳回。
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房产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阅览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还可以通过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义务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赠与都可以撤销的,以下情况不仅无法撤销,受赠人还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以上案例中
有没有什么方法
可以更好地保护陆奶奶的合法权益呢?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并到公证处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因为扶养人必须切实履行完毕扶养义务,且在遗赠人百年之后,扶养人才能取得遗赠财产。
为了保障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履行,双方可至公证处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通过公证的形式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避免相关用证部门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存疑。
孙女李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奶奶的三套房“照”出家中白眼狼,好在结局是自食其果,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我们致力于为此类民生事件提供解决方案,但是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国风之本在家风,家风之本在孝道,孝文化是我们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的精神磐石,也是我们形塑社会价值观的价值原点,我们希望大家是从切身责任感出发来实现孝道,愿天下儿女们常以发自内心的孝顺去对待长辈,也愿所有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