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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只办赠与公证不办理变更登记会导致赠与无效吗?

只办赠与公证不办理变更登记会导致赠与无效吗?

2019-06-18 11:07:20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075


问题

李某年逾六十,与后妻生一子六岁,为了今后生活有保障,预将房产赠与儿子,因过户费用较高,打算只办赠与公证,而暂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

一、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需要意思表示来接受赠与,由谁来作为监护人代理接受赠与?


二、赠与合同成立后,会否因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而导致赠与无效?如果会导致合同无效,有否时效限制(或除斥期间)?


三、可以公证吗?


解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分析及结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本案中可以由他的母亲代理接受赠与。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分析及结论: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包括赠与)应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因此,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产权不能转移,不能产生公示、公信及对抗第三人等物权效力。



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仅仅是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署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义务保障合同是否履行及是否全面、适当的履行。具体到本案,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其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申请,并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及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会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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