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君: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所以,委托人可以取消委托,使委托代理关系终止。若委托人想通过公证方式证明其取消委托的真实意思表示,可前往公证处办理终止委托声明书公证。
终止委托声明书公证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拟终止的委托书原件;
3、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需要注意的是,终止委托书公证需要亲自到声明行为地公证处办理,且声明人应告知受托人委托终止的情况,并将签署给受托人的委托书原件收回,否则受托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可能使用委托书代理相关事宜。
总的来说,撤销委托的步骤可简单的归纳为:
1、通过原公证机构办理终止委托声明书公证;
2、告知受托人委托终止的情况,并收回委托书及委托公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