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一般来说都是事关房产的处置及相关手续,与所有人的重要财产息息相关,因此委托的权限需要慎之又慎。因此,在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时,需要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五不准”的规则的要求办理。那么,房产委托公证办理过程中,房产委托可以授权哪些权限呢?
1、房产交易
赋予他人房产交易的权限,如购买房产、房产出售,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出售等交易行为。
2、房屋出租
赋予他人房屋出租的权限,因事务繁忙,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务。
3、合同签署
委托他人代为签署房产交易、房产出租等相关合同。
4、房产抵押、解押
赋予他人房产抵押、解押的权限,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产抵押、解押相关事宜。
5、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权限是不能同时授权的,最好一事一委托。委托书公证办理时,委托书内容需注意:
① 不得出现有委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一切事宜等概括性、兜底性条款;
② 不得设置“不可撤销”;
③ 不得设定受托人代售房款、代收贷款或者代收拆迁补偿款之类的内容;
④ 不得设定受托人代为开立委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与银行账户相关的内容;
⑤ 涉及抵押应载明借款人身份信息,不得空泛设定不特定的第三人;
⑥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不得有代为出售抵押的条款;
⑦ 不得设定有转委托权;
⑧ 不允许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权委托公证(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即解押、抵押、出售;近亲属可有:解押与出售/抵押可同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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