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称:因房产所在地地方政策原因(当时政府部门为保护民居,不允许登记给公司),甲公司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购房并将甲公司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出资人甲公司请求房管部门将产权登记回公司名下。
房管部门有两种意见,一是按自然人继承后再买卖回公司;二是让公司及死者的所有继承人均确认房产确属公司资产即可办转移登记。现当事人能否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人确认房产属公司的声明书公证?
公证君认为:
建议当事人按照房管部门的第一种做法来办理,做一个继承权公证加委托转移登记的委托公证用以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当事人一定要按第二种方式来做声明公证,则必须明确了解法律后果和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1.2 单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相关材料: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