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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委托 > “担保性委托”可否公证?

“担保性委托”可否公证?

2019-03-06 10:21:18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470


问题

    个人申请一手房或二手房按揭商业贷款,需要办理房产他项登记,并由担保公司担保。我市银行要求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全部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另外,担保公司要求购房人做一个委托公证,委托其出售房产。这种委托可以办理吗?

案 例 解 析


1、上述案例中办理委托出售房屋应当是应担保公司要求(以委托售房的方式实现其追偿权)。实践中,借款人违约的,虽然有房屋抵押,但是银行为求效率,通常以追究担保公司担保责任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担保公司为了保护其利益,常采用售房委托公证的方式实现其债权以避免诉累,这就是典型的担保性委托。


2、担保性委托书一般由资金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放贷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内容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领取售房款等。


3、 以担保性委托方式追偿债务的,一方面,债权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售委托人的房产以实现其债权,对于利益冲突的双方来讲,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该委托书成为委托人的“卖身契”;另一方面,委托人并无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债权人采取此种方式也存在极大风险。


4、对于公证机构而言,担保性委托书的当事人之间不仅缺乏基本的信任关系,而且存在利益冲突,该类委托大多是显失公平的,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这种委托书,很容易侵犯委托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


因此,对以担保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公证机构建议当事人不要办理。


提示:如果说是与借贷合同一起签署的委托书,可视作担保性委托;但如果说是借贷双方已经发生,并且借款方明确还不上钱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卖房还债(自己处置比通过法院执行等程序要快速便捷),则不应视为担保性委托,因为此时确实是委托人要卖房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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