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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委托 > 房产委托出售七大注意事项

房产委托出售七大注意事项

2019-01-03 14:55:36
来源: 滨海时报
浏览量: 8110

 

        2017年下半年,受北京“房屋理财”、“以房养老”骗局影响,为切实维护当事人财产权利,司法部对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对于很多想要出售自有房产却因自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出售手续的房主来说,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形,需要参考新规做好必要的准备。

 

一、 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4、房产证原件、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和购房发票等房产权利凭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车辆权利凭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买卖合同等权利凭证;

5、委托涉及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的会议决议;

6、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二、为什么要求提供房屋产权信息登记簿信息?

目前,本市房产产权情况虽然网上可查,但仅为简单的房产证号和房屋地址信息,并不能显示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情况记录。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房本的信息和登记簿不一致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信息以登记簿为准。因此,办理出售房产委托公证时,均需要在房屋管理部门打印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三、房贷还没还清,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售吗?

办理涉及房产处分的委托,对于涉及房产抵押、解押、出售等环节的,应当分开办理,只能当前一个流程委托事项完成后,方可办理后面相关环节的委托公证。如果房产有贷款,可先办理委托他人代为清偿贷款手续的公证,将房屋贷款清偿、注销抵押登记后再办理出售房产手续。

另外,对于收款人、收款账户都有新的规定,为切实保护产权人的财产权益,委托书中均不得出现“以受托人名义代为收取房款”的字样。

 

四、委托出售异地房产要注意什么?

如果要委托他人代为出售异地房产,需要向房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份房产证(不动产证)公证书,该公证书文本中应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原件属实”的表述,即司法部定式公证书第三十三式。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需要提供异地权属证明及契税发票作为权属确认依据。

 

 五、为何要提供产权人的婚姻状况材料?

出售房产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要充分考虑到共有人(一般指夫妻共有)的财产权利,因此,对委托人的婚姻状况审查会比较严格、全面。确认房产是否共有基本要求是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以及房产证明供公证员审查。

 

六、离婚前的配偶为什么也要到场?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如有多次结婚离婚的情况,每次婚姻状况的证明均要提供。其中,离婚的还需要提交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房产没有进行分割或分割不明的,则前妻或者前夫需要到公证处现场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

 

七、哪些人可以作为自己的受托人?

如果出售房产,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需存在亲属关系,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一般会要求提供户口本、本市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以及公证员认为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房产委托公证在线申办:微公证小程序

(原文: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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