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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涉外 > 死亡公证办理注意事项大全

死亡公证办理注意事项大全

2019-03-27 11:14:16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943


     死亡公证的办理因为死亡情形的差异,所需的材料也会有所区别如: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宣告死亡,而今天小编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办理死亡公证需要注意些什么,避免带错材料。少跑路,提高办证的速度!


注意事项:


1、死亡公证的可受理公证处

①死者生前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
②死者的死亡事实发生地在本处所在地;
③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死亡的,应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2、死亡公证的申请人

申请人与死者有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要求提供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3、死者的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的表述具体可以分为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宣告死亡三大类。通常情况下根据死者的死亡证明表述死亡原因,如表述为“因××病死亡”、“因车祸死亡”等。对死因不明的,可直接表述为“死亡”。

对死者的死亡证明一般分为三类:

①正常死亡,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以及户籍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等;

②如为被羁押或被拘留的人员,在案件侦查、审理、执行期间正常死亡的,提供办案机关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是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③非正常死亡,提供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4、仅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死亡予以证明。


5、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6、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死亡公证,需注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请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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