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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声明 > 美籍华人在厦门购房,需要用中文名登记,怎么证明这个中文名就是他?

美籍华人在厦门购房,需要用中文名登记,怎么证明这个中文名就是他?

2019-01-03 15:27:18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722

        JASON LEE系美籍华人,其拟在厦门购买一房产,应房管部门的要求,需以中文名字登记产权,并提供相关的公证书。并告诉JASON LEE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其中文名是李键,其使用中文名、外文名进行相关民事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应该如何声明,怎么办理这个声明书公证呢?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JASON LEE需要办理的是中外文名一致声明书公证。

        中外文名一致声明书是境外人士为便于在中国大陆进行购房、开立银行账户、注册公司等民事法律行为时而需要使用中文名字,声明其中文名与外文名系同一人。而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外文名一致声明书公证申办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护照;

2、使用中文名进行相关民事活动的证明;                                              

3、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3、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可受理公证处:

声明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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