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法定名符或规范的名称以外的名称,一种人、事、物、业在官方法定的名称之外还有另外的一种名称,或同是用之于书面,或同是用之于口语,有地方称之为昵称、花名等。而曾用名是指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二者是有所不同的,办理公证也是有所区别的!
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别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使用过的别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曾用名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姓名与其别名相关联的材料;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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