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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声明 > 空口无凭?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了解一下!

空口无凭?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了解一下!

2019-08-08 10:19:34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715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话交流已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渠道。电话录音成为解决这方面纠纷或案件的重要证据,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更多地保障了录音记录过程的可靠性,当需要展示这些信息时,录音公证可以证明该录音传递、保存、显示未发生变动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因此,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需求逐步增强。


        目前国内陆续出现了通话录音公证服务系统和通话录音公证软件,这种新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通话录音公证模式,它们采用数字签名和文件加密、云存储等技术,实时记录通话时间、通话主体、通话内容、通话时长等信息,最大限度地保证通话过程和通话行为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将双方最原始的对话内容加以固定,这种语音实录同步的录音证据保全服务,方便人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中做到“空口有凭、言而有信”,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中能够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以此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对某一通话过程及通话内容予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此项公证主要对通话过程及通话内容予以保全,即证明某一个时间点某人通过某个电话号码拨打了某一通电话并说了什么。至于具体通话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电话号码是否为通话人所有,公证机构不予审查及证明。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所需资料


        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提交原件,介绍信或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无需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除了这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通话对象的通讯联系方式(如果有的话),例如名片及有关材料体现;

2、通话内容涉及事项的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通话涉及内容及事项应合乎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合法不予公证;

2、如果对方拒绝接听电话后又回拨的,一般不予公证;若非得接听进行通话的,应对来电进行拍照、记录存档。除非显示有来电,否则会失去通话对方在本通话一端所显示的来电号码,进而影响证据的证明效果;

3、录音设备应使用公证机构自有设备本处的秘录机,正式通话前应确保录音机已连接成功,能否正常录音;

4、录音磁带的内容可以由公证处公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整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整理,再由公证员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5、指导申请人在通话过程中应注意:

①明确自己身份,并询问对方身份;

②通话内容应文明,避免抢话,语调适中;

③言简意赅,重点突出,语音清晰;

④如果只是确认事实,避免在通话中协商问题的解决;

⑤注意不要轻易暴露通话场所。

6、公证处仅对通话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对通话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对方身份、所拔打号码的所有人均不予审查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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