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相关。当事人必须是与被保全的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时间的不可逆。当事人只能就尚未灭失的证据申请保全,同时,所保全的证据必须在客观上有灭失或者难以再取得的可能性。
3、保全措施特定。保全证据公证有事实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办证需求,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方法或手段保全证据。
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情况,可将保全证据公证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对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即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在公证员面前所作的陈述。
2、对物证、书证的保全,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和物质材料。
3、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等。
4、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如邮寄送达的行为。
保全证据公证往往是上述类别的综合体,可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建筑功能/规划变更公告保全证据公证、房屋交易事实保全证据公证、隐名购物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网页内容保全证据公证、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