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以财产凭证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不包括未载明的孳息),同一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简易程序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② 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须为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证券账户资金、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养老金、保险金、金融产品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 被继承人就该笔小额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
② 继承人或第三人就该笔小额遗产的继承有争议的;
③ 申请人在本市公证信息库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④ 公证员对申请人陈述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
三、小额遗产继承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可单独申请,也可以数名或所有继承人共同申请。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优先顺位可以要求如下: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申请。
若被继承人的配偶不便亲自到场申请该公证,可委托其他继承人申请,并提供被继承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四、在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配偶的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公证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保证,保证书内容包括:
(一)被继承人的个人信息、死亡事实、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
(三)所有继承人就该遗产继承无争议,也无第三人对该遗产提出异议,被继承人就该笔小额遗产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无夫妻财产协议、继承人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存在;
(四)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情况,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同意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依简易程序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所有继承人共同同意由申请人领取并保管遗产;
(五)领取遗产后,领取人将负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相关税收、债务等,并与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妥善分配遗产;
(六)若出现领取人侵占遗产、继承人间就遗产处理有纠纷、因遗产与第三人有纠纷的情况,由领取人承担法律责任,与公证机构、相关机构无关;
(七)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如涉及共有人的,由领取人将共有人的财产返还共有人。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