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持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提供的《SEPARATION DECLARATION FOR MINORS TRAVELLING TO CANADA》(为未成年人前往加拿大所做的分离声明),其内容有“……以确认本人完全知道我有可能与我的上述孩子永久分离”。该声明由孩子的父或母亲签署。对此说法,可能会造成日后父母子女相见困难。
请问:是否可以办理?
我国公民在我国发表的声明书,内容应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有悖中国法律规定。就我国法律规定来说,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抚养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涵义;即使父母离异,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应有约定,未成年子女会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而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案例中提及的声明书中有关于“本人完全知道我有可能与我的上述孩子永远分离”的内容,会产生父母(或其中一方)权利的无法行使及义务的逃避,故公证处一般不会给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