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复制等手段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文书材料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公证机构帮助当事人对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文书材料予以保全,有利于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提供有力的书证,维护自我权益。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提交原件,介绍信或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无需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2、申请保全的材料原件;
3、保全的材料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
4、该材料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或申请人的陈述能说明该问题);
5、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诉讼过程中的,应当提供《受理通知书》或者《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