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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声明 > 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

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

2019-12-19 10:53:29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492


    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复制等手段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文书材料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公证机构帮助当事人对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文书材料予以保全,有利于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提供有力的书证,维护自我权益。


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提交原件,介绍信或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无需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2、申请保全的材料原件;

3、保全的材料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

4、该材料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或申请人的陈述能说明该问题);

5、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诉讼过程中的,应当提供《受理通知书》或者《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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