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应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整个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予以证明的活动。拍卖公证按公证特别规定办理。
1、拍卖机构的主体资格。
2、拍卖物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拍卖标的物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抵押、留置、罚没、扣押拍卖物的法定依据;拍卖标的物的交付形式;拍卖物为不动产的还应说明其坐落地点、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债权债务状况等。
3、对拍卖方案、拟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委托书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查,要严格遵守通行的拍卖规则,合法、合理完善。
1、在拍卖现场,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对。
2、拍卖过程中,监督拍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坚持按拍卖规则规定的落槌或拍板成交原则,依法确定中买人。
4、拍卖现场制作的会议纪要,应附公证卷内备查。
5、对拍卖活动真实、合法的,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将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