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台湾人与我市一女士登记结婚后在我市申请自建了一栋房屋,现在到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由于他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到房管局办理有关手续,特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请问:此委托是按涉台公证办理还是按一般国内公证办理?
依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制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办函[2004]61号)文件中“二,关于涉台公证书编号问题。涉台公证是特殊的国内公证事项,编号应按国内公证书编号方式进行。”的规定,应作为国内公证事项办理。只是如果公证书是发往我国台湾地区使用的,要按有关两岸公证书查证、寄送相关规定办理而已。
故,本委托书公证按国内公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