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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声明 > 移居加拿大的声明书公证要求附上前配偶身份证号码,可以办理吗?

移居加拿大的声明书公证要求附上前配偶身份证号码,可以办理吗?

2020-01-17 15:44:32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155


案例

    当事人接到加拿大大使馆的面试通知:“18周岁以下的子女,请准备子女的离异父/母同意子女跟随前配偶移居加拿大的同意书。该同意书必需作公证,并要有父母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该同意书必须同时附有父母的身份证正面和背面的复印件。”现该当事人申办同意子女跟随前配偶移居加拿大的声明书,要求附上声明人及声明事项中涉及前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的公证可以办理吗?


解答


《公证程序规则》四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案例中,当事人办理的声明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公证机构可受理该公证申请,具体请以公证员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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