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二)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契约,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契约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
(三)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缴租金的函件);
(四)申请人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有能力保护房屋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申请人无法控制局面的,公证处应当不予办理,已经开始取证的,可暂时终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者终止。
对现场清点的物品,除造册登记外,应当进行封存,由申请人妥善保管;除清点记录外,公证员对保全过程亦应做好现场记录,如有必要也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对现场状况加以固定。
租赁合同一定要办理公证,且合同中一定要有承租人同意在自己不履行合同时愿意接受出租人单方收回自行收回房屋或物业的承诺。同时注意保存承租人违约的证据。这样发生纠纷时公证处才能帮助采取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