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这一类的公证,需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保全证人的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在公证员面前进行;
2、 保全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公证员必须亲自接待和询问,审查其主体资格,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制作谈话笔录,制作的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签名确认,加以收存;
3、同一公证事项中,涉及若干个证人证言的,公证员应当分别接待和询问证人;
4、对律师调查形成的笔录,不能直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应当由公证员亲自询问证人,另行制作证言;向有危重伤病的人提取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时,应当由医生证明其意识状况并对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向未成年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提取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的,应当审查其年龄、智力或者保全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并有其监护人在场。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