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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立遗嘱有哪几种方式?

立遗嘱有哪几种方式?

2020-03-26 10:15:13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6165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自书的遗嘱的优势在于简便,但受到遗嘱人教育水平,知识法律的限制。实践中,自书遗嘱大量充斥着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容易引发歧义。所以在自书遗嘱书写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特别是对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2、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关于合法见证人的问题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应当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而应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有条件的应当请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士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3、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缺点:口头遗嘱存在易于被篡改、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


5、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在多种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效力。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注意事项


    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财产凭证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遗嘱受益人明确表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到期未表示接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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