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是一种包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文化和业务知识、党性要求、领导素质和实践能力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司法部公证司在《关于如何出具党校学历证明书的复函》([89]司公字第78号)中指出:公证处不宜为当事人出具在党校学习的学历证明。在办理此类学历公证时,可由当事人与其所在地方相应的学校协商,如该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为其出具同等学历证明,公证处可予以证明。司法部公证司在《关于如何办理党校学历、经历公证的复函》([92]司公函字第09号)中指出:关于在党校毕业的学历公证,仍应按照(89)司公字第78号文的规定,采取变通办法办理。经了解部分公证处,在实践中大多按照司法部公证司上述复函的要求,采取变通办法为当事人出具同等学历证明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