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人拿配偶的手机到公证处办理短信保全证据公证。请问可以办理吗?
中公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的公证,需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自己手机的短信保全可以受理。根据该前述规定,取证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拿着配偶的手机来办公证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否则侵害他人隐私也会构成取证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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