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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房产交易 > 拍卖成交确认书能否办理公证?

拍卖成交确认书能否办理公证?

2020-05-09 09:50:54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557


案例回顾

    2005年,A通过拍卖购得一处房产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房产为历史遗留产并一直由B公司使用,A在购得该房产后一直将其用于出租。近期,该房产涉及政府拆迁补偿,因A从未办理该房产产权登记,故拆迁部门要求A办理其购房时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用以办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现A申请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因该房产为历史遗留产且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故除该房产相邻他人房产的产权证图纸上标示该房产为B公司使用及B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外,无其他用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之证明材料。


请问:能否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应当如何办理?


解析


一、视具体房产拍卖性质不同而异

    如该拍卖是基于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决定进行,即基于公力进行,则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外,还应有其他一系列法律文书予以佐证,如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的拍卖委托书、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考虑办理相关公证


    如该拍卖是基于B公司或者拍卖公司自行组织,即基于私力进行,则因房屋本身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核实拍卖行为的正当性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因此,不宜为当事人办理相关公证。


二、办理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前提是,本案中房产拍卖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且拍卖成交确认书真实、有效,而从本案情形看,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不具备此前提,故不宜采取此种公证方式。


    特殊情况下,如确需为当事人办理效力未明文书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则可采用以注释对其真实性不予负责的形式处理。


    综上,本案中除非是基于公力进行房产拍卖,否则,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变通处理,包括在公证书中注明“对其原件之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负责”内容,均对当事人产权权属证明无法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因此,本案不适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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